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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的养鸽权与安居权案例分析及权利思考

司法考试中的养鸽权与安居权案例分析及权利思考

  • 更新日期:2025-02-10 08: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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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天下第一考”之称的司法考试已落下帷幕,这又让众多考生几家欢喜几家愁。在司法部公示的题目里,卷一的一道单选题引发了笔者浓厚兴趣,不仅因其涉及法律问题,更因与笔者的爱好相关。笔者身兼实习律师、信鸽协会会员以及一级裁判员多重身份,对这道题自然关注度颇高。

这一考试题目是这样的:苏某和熊某相邻而居,熊某在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鸽舍。苏某觉得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于是将熊某告上法院,要求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可法院判定苏某的诉求不成立。针对这一案件,下列哪个判断是错误的呢?选项分别为:A.本案涉及安居权与养鸽权的冲突;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要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否对他人权利造成实际侵害;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发展,其题目很多都源于日常中出现的新型且有争议性的案例。笔者在网上找到了此题的原型案例: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区,李某和杨某住在同一栋楼且相邻。杨某是信鸽协会会员,2008年2月,他与房屋销售方新雄房产公司就养鸽事宜签了协议,之后在楼顶搭建鸽舍,50只鸽子虽圈养,但鸽舍外围有铁丝网围护。李某不满杨某养鸽,以养鸽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杨某起诉至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还要求新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就因为杨某养鸽子这件事,邻里关系变得紧张,双方对簿公堂,住户寻求安居权的保障,养鸽户则捍卫养鸽权。最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养鸽权并未妨碍安居权。

信鸽协会会员饲养信鸽最终是为了让爱鸽与其他鸽友的鸽子同场竞技,这就需要平时家飞训练和路训相结合。正常情况下,杨某每天早晚应该有家飞训练,比赛期间还有路训,鸽子每天会飞出舍外,这必然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然而,法院或许没有彻底查清杨某的信鸽并非单纯圈养,而是存在家飞和路训情况,错误地认为对李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微小。

按照司法考试的特点,卷一主要考查法学理论、宪法等内容,卷三主要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部将这一题目放在卷一考查,大概是从宪法角度出发的。虽说题目涉及民事问题,但放在卷一还是卷三考查影响不大,这里笔者更想探讨养鸽权与安居权的关系。

西方法谚提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这表明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自由是有边界的。每个人都享有权利,但权利有其范围,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杨某作为信鸽协会会员,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在合适的地方养鸽。各地信鸽协会也要求会员搞好日常卫生,避免与邻居冲突,尽量减少影响。养鸽爱好者需要思考如何处理好与邻居的关系,像固定时间放飞、送鸽粪给邻居做花肥、送鸽蛋或淘汰鸽给邻居食用等都是不错的方式。

我们生活在社会之中,每个人的自由在行使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有交叉甚至冲突。法律事先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就是为了确保自由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养鸽权和安居权并没有大小之分,权利是平等的。

在日常生活中,权利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在公交车、地铁上大声玩手机,深夜在居住小区练习乐器等行为。我们可以养鸽,但不能让鸽粪弄脏他人晾晒的衣物;可以练习乐器,但不能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法治社会的进步,而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自由并尊重他人权利,更应引起全体民众的关注。如果每个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都能避免滥用自由权利,就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这也符合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